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雅各書第二章

 

III.  偏見與稱義的信心  2:1-26

 

     A. 偏見的問題 2:1-13

        雅各在前面提到虛假的虔誠(1:26-27)似乎使他開始涉及到這個問題的一種表現形式,這種表現形式存在於當時猶太人基督徒當中,但在我們當中也有。這個問題就是在我們對待別人的時候所表現出來的不純一的愛。雅各寫了本章目的就是要敦促他的讀者們解決他們生活中這個不一致的表現的問題。

“這個對社會歧視的警告與前一章的聯繫是相當明顯的。屈從富人和對窮人沒有憐憫或更糟是一枚賤硬幣的兩面,是要被1;272:8中的試金石所棄絕的”(Adamson, p. 102)

 

負面的命令 2:1

雅各在這裏開門見山,我們很清楚地就知道他所關心的問題是什麼,個人的偏心很難說是榮耀神的特徵,而且如果一個敬拜榮耀的主耶穌基督的信徒偏心待人的話,他就是一個矛盾的人(參太22:16)。

“……一個基督徒不是(或不應該是)一個對社會地位的虛浮的榮耀而心動的人”(Adamson, p.104)

 

目前不正當的作法 2:2-4

        2節和3節中雅各所假定的情形使我們看到一個目光短淺的說話人是什麼樣的。

2:2-3                在教會的早期歷史中,猶太人的信徒在猶太人的會堂裏聚集,後來他們被他們不信的猶太弟兄趕出。

2:4           在希臘語中雅各的問題是期待一個肯定的回答的:“你們這樣做了,是不是?”在這裏目光短淺的說話人犯了兩個錯誤。首先,他因這富人得到優待可能會給教會所做的顯出了他的偏心,而不是象神那樣仁慈而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這反應了一種心懷二意的態度:在這種情形下與世人所想一樣,在其他情形下與神想的一樣(1:8)

其次,這個說話的人代表了所有的基督徒,在判斷這兩個來訪者該在哪里就座的時候顯明了心中邪惡的動機。他的動機是想從他們那裏得到什麼而不是給予他們什麼。基督徒應該服事人而不是被服事。(參可10:45)。

 

偏心所顯出的不一致性2:5-7

雅各在這幾節經文中三個問題都是期待肯定的回答的。

2:5           既然神已選擇了世上的貧窮人來接受他的祝福,那麼如果基督徒把神的祝福扣留不給貧窮人,這就是與他信仰不一致的行為(參太5:3; 6:20)。事實上神選擇貧窮人多於富人(路1:52; 林前1:26)。這裏的“國”是將來基督徒與他們所愛的基督歡聚的彌賽亞千禧年國度。這國度的承受者是那些因忠心而得獎賞的忠心的人(參太5:3; 10:17-22; 林前6:8-10; 5:21)。

2:6           當一個基督徒羞辱貧窮人時,他的態度就是與神待貧窮人的態度恰好相反。雅各提醒他的讀者們富人對他們基督徒的明顯態度一直是欺壓,而不是優待(參徒4:1-3; 13:50; 16:19; 29:23-41)。輕視自己的朋友而恩待自己的敵人是多麼不合適的作法!

2:7           富人不僅僅明顯地敵對而且他們也明顯地在言語上攻擊基督徒,因此把殊榮給那些輕視信徒所愛的主的人是不合宜的。

 

基督徒的責任 2:8-9

2:8           雅各的意思並不是說我們不應該尊敬富有的人,而是說我們應該象待我們自己一樣去愛和對待每一個人(太7:12; 參利19:8)。“至尊”的律法之所以是至尊的是因為它是主(王)的律,而他的人民尋求順服他的統治,而且也是因為它是主要的;它支配其他處理人際關係的律法(太22:39; 參利19:18)。

2:9         在這裏論到的偏心待人的做法違背了愛人如己的律法,因為這樣做就是把某些人看作是劣等的而把另一些人看作是賜福的來源。這也同樣違反了神所啟示的關於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特定命令(太7:12; 參利19:15)、

 

偏見的嚴重性 2:10-11

2:10         雅各事先預見到了他讀者中一些人會覺得偏見這個問題並不是那麼重要,因此他指出按偏見而行就是違背神的律法。我們違背了全律法,並不是因為我們犯了律法的每一條,而是因為我們犯了神的律法。一個人絕不能說因他只遵行了律法的一部分他就因此是義的。

2:11      雅各用一個假設形象地說明了這一點,在這個假設的例子中有兩個嚴重違背律法的情形。儘管從罪的後果來講不是所有的罪都是一樣的嚴重,因為有的罪比其他的罪後果更大一些,但是從任何一個罪都違背了神的旨意這個意義上來講,所有的罪都有同樣的嚴重性。

 

The implication of our own judgment 2:12-13

2:12         使人自由之律法(1:25)就是神使我們現在得自由的律法,它與基督的律法是一樣的,這與摩西的律法形成對照。然而我們應該記得我們會受到審判的(羅14:10-13; 林前3:12-15; 林後5:10),所以我們要有合宜的言行,也就是說對別人不能有偏見。

2:13         我們不會受到神帶有偏見的審判,他將無憐憫地審判那些不憐憫人的人。這一    點應該根據有關對信徒的審判的其他的啟示來理解。我們不會有失去救恩或甚至遭致神震怒的危險,但如果我們行無憐憫的偏見而犯罪(林後5:10; 參太5:7; 6:15; 7:1; 18:23-25),那麼我們就會在獎賞上受虧損。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以憐憫來待人,那麼在我們站在他面前的時候他也會以憐憫來待我們(參太25:34-40)。正象愛勝過偏見一樣,憐憫也勝過審判(向審判誇勝)。

有些人關心雅各是如何理解基督徒與摩西律法之間的關係的,那麼這一段經文可能會在這些人心中產生一個問題:雅各是不是說我們有責任遵守摩西的全律法呢?但雅各在耶路撒冷所講的話說明他並不是持這種觀點的(徒15:13-21)。摩西律法是賜下來來規束以色列人的生活以及向以色列人和所有其他的人啟示神的品格與目的的。當耶穌死在十字架上(羅10:4)的時候這種規束的功用就停止了,而它啟示的價值卻是永久性的。它是聖經的一部分並仍在使人受益(提後3:16)。雅各在這裏所提到的其在道德上的啟示的適用性與耶穌被釘十字架之前是一樣的,神仍然期待人們生活在其光中。儘管摩西律法作為一個明文規定來執行的律法已經被終止了,但其中個別的律法在神對世界的統管中在新約下仍有其權威(continue in force)。這些就是影響所有人類行為的律法,與只影響當時以色列人生活的律法形成對照。基督徒生活在一組新的規則-使人自由這律法-之下;以色列人生活在另一組不同的規則-摩西律法-之下。“金律”(愛人如己)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也是基督律法的一部分,但這個事實並不應該使我們得出我們應該生活在摩西律法之下這個結論。

 

真信心的重要性 214-26

有些人認為這一部分討論的是一個新的問題,即信心與行為的關係問題,而前一部分所論及的是偏見的問題(1:13)。然而在筆者看來,這一段與前一段是有關聯的,正象1:19-271:2-18之間的聯繫一樣。也就是說這一段所論及的是一個與前面所論及的問題有關聯的更大更基本的問題。在雅各對偏見這個問題的討論中,他對人所要求是真實,並且警告人不要有虛浮的自我欺騙。實際上更大的問題就是對神的信心的問題。雅各寫這部分的目的就是要他的讀者檢查他們對神的信心有沒有持久性。

“一個成熟的基督徒不僅僅會在試煉中有忍耐(雅1),而且他也會行出真理。這是雅各書第二章主題。不成熟的人在嘴上大談他們的信仰;但成熟的人在生活中活出他的信仰,聽神的道(雅1:22-25)和談論神的道永遠都不能代替行神的道(Wiersbe, p. 63)。

對這段經文一直有三種主要的解釋,第一種觀點認為這段經文指的是一個曾經信神但失去救恩的人,他曾經有過得救的信心但現在不再有了。第二種觀點認為這裏所說的是一個自稱為基督徒的但並沒有信神的人,他從來沒有過在基督裏的得救的信心,他的信心只不過是理智上的承認而並不是得救的信心。第三種觀點認為這樣的人是信神但沒有憑信心而活的人,他這時表現的與他所相信的不一致。頭兩種觀點把這裏所談論的人解釋成不信的人,而第三種觀點則認為這段經文所指的是信神的人。

 

雅各的結論 2:14

對這節經文的Arminian 解釋(前面提到的第一種觀點)是,如果一個人自稱是基督徒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表現來證明他有真實的信心,那說明他從來沒有得救過或以後也不會再得救。改革宗的觀點(上述第二種觀點)是,如果一個人自稱是基督徒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表現來證明他有真實的信心,那說明他從來沒有得救過。第三種解釋(上述第三種觀點)是,如果一個人自稱是基督徒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表現來證明他有真實的信心,那說明他可能沒有得救,或者說他也許得救了,但沒有依信心而行。

雅各在前面論到自稱是愛別人但在實際中卻行出偏見的基督徒時,說他們這樣做恰恰表明他們對人沒有愛心。現在他提出了一個更大的問題:人自稱是基督徒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實際表現來證明他有真實的信心。他對那種所謂的信心提出了質疑,在希臘語中這種問題的形式是期待否定的回答的,象“那種信心能救他嗎,”或“這信心能救他嗎,”這樣的翻譯可能會使人誤解的。同樣的結構也存在於1:2-4; 2:17, 18, 20, 22, 26; 和林前13:4,在這些經節中,所加上的“那種(kind of )”或“這(such)”使得譯文更加明顯地不正確。The presence of the definite article, “the,” with the abstract noun, “faith,” emphasizes the noun. 雅各所說的是沒有行為的信心是不能使一個得救的。所以行為的確是某種得救的條件。

這種說法與保羅所確認的行為不是得救的條件(羅11:6)這種提法似乎相悖,但保羅和雅各所論及的是得救的不同方面。這一點是清楚的,因為先前確定地說如果他的基督徒讀者(1:18)遵行神的話,那麼他們就能救他們的“靈魂”(翻譯成“生命”更好)(1:12; 參太16:24-26; 3:4; 8:34-37; 9:23-25)。

2:14中雅各又談到了在1:21-22中所談的救離一個人的生命脫離死亡的問題,他在這裏所要說的是,信心不能代替順服。沒有好行為的傳統信仰不能使一個基督徒在今生脫離罪的致死的後果(即最終的肉體的死亡;參5:20; 約一5:16)。信心不能使他免掉他作為一個信徒所受到的神的管教,好行為加上信心才會使他脫離這種管教。

 

雅各形象的說明  215-16

象前面一樣,雅各提供了一個假設的情形來形象地說明他的觀點(15-16節)。

雅各想像出一種情形,這種情形是非常有可能出現在耶路撒冷,因在那裏有許多貧窮的聖徒(羅1525-31;林前163)。在這裏提到的人都是真實的基督徒,這可以雅各描述他們的辭彙可以看得出來(參12211431)。這裏的情形描述了聲稱有信心而沒有行為的荒誕性(即不順服神的話)。(參太611。)祝福不能使一個饑餓的人免於餓死,只有麵包纔能。Hodges如下重述14-17節:“我的基督徒弟兄們,如果你們中間有人說他有信心而不按信心而行,那有什麼益處呢?這就好象是你們當中有人對一個缺乏生活必需品的基督徒弟兄或姐妹說,‘平安地回家吧,穿好吃飽。’但如果不給他們身體所需要的,那有什麼益處呢?他們的生活會你信心的話語所改變嗎?同樣的,當你有信心而不照其而行時,你的不活潑的信心對缺乏中的基督徒弟兄來說就象你說的無用的話一樣是死的。它完全沒有維持生命的能力!”(Zane C. Hodges, Dead Faith: What Is It?, p. 15)。

 

雅各重述他的觀點 217

雅各並不是說一個以15-16節中的態度對待他的弟兄的人表明他沒有得救的信心並沒有永生,他是說那種信心,如果沒有行為(即對神的話語的順服),雖不是死的,不是不存在的,但卻是不活動的,無用的。

“通常人們並沒有太多考慮為什麼雅各選擇‘死’來描述一個沒有起作用的信心,但當我們將它與‘拯救生命’這個主題聯繫起來時,一切就都很清楚了。雅各所關心的問題是生命與死亡的問題。(他並不是在探討脫離地獄的拯救!)在他心中的真理是箴言中所提到的:‘恒心為義的,必得生命;追求邪惡的,必致死亡。’[1119;參箴1027122813141916]一個死的信心能救基督徒脫離死嗎?這問題本身就包含了答案。選擇‘死的’完全適合雅各的論點”(Hodges, The Gospel……, p. 27)。

 

一個反對意見     218

雅各對他上面的信心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這個觀點引入了一個反對意見,他在這裏假定有一個反對者。這種反對與回答的方式是保羅常作用的一個方式(林前1535-36;羅919-20)。它叫作設問(diatribe)。這種方式幫助我們清楚地知道哪些反對者的意見,哪些是雅各的回答。

反對者聲稱好的行為是救恩的信心的必要的表現,他說,“除非你有好的行為,否則你不能證明你的信心,但是因為我有行為,你就能看到我有信心,”(參Adamson, p. 124)。這是很多傳福音的人使用的觀點:一個人已經得救(稱義)的必要的證據是他的好行為(成聖)。他們說如果他沒有行出好的行為,他就是沒有得救,行為總是證明信心。(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保羅勸勉基督徒要留心行善[38]?那為什麼他命令我們要順從聖靈[516-17]而行並要被聖靈充滿[518])?為什麼耶穌吩咐他的門徒去行那些他們知道是對的中(約1317)?好的行為並不是自動產生的,我們需要努力去順服神。)

認為在可以充分確信罪人稱義之前比須有成聖的證明這個思想是加爾文派傳道者在加爾文之後所推廣的,但這種看法即不符合聖經也不是加爾文所持有的觀點。日內瓦的Beza與英格蘭的Perkins是從加爾文自己所信仰的教義與確信中分離出去的領頭人物。(See R. T. Kendall, Calvin and English Calvinism to 1649: and his Once Saved, Always Saved, pp. 207-17; also M. Charles Bess, Calvin and Scottish Theology: The Doctrine of Assurance.

對我們確信已經得救的根據主要是基於神在聖經中的應許,而不是在生活中有好行為(果子)(如約112316365246471027-292031)。耶穌教導說葡萄樹上的一些枝子不結果子(約1526),但它們仍在葡萄樹的生命上。根據加拉太書220和相似的經文(羅613;弗58;西113;等)。每一個信的人在他信靠耶穌作為他的救主之時都在他的生命中經歷一個根本性的變化,但聖經並沒有說每個信徒的生活方式會改變,這取決於信徒對神旨意的反應。屬世的基督徒(林前31-4)是那些選擇放縱肉體情欲而不順服聖靈的管理的人。

 

雅各反駁219-23

219              雅各駁斥了這種論點。真實的信心並總是產生好的行為,鬼魔也相信神有關他自己的啟示(Shema [64]過去與現在都是虔誠的猶太人的信仰告白。)但鬼魔卻繼續他們的惡行,他們非常清楚他們的行為會給他們帶來什麼,非但轉離惡行,他們想到不可避免的審判就恐懼戰驚。雅各選擇鬼魔來作例子說明,是因為他們是最極端最清楚的例證,他們的信仰是正確而行為並非如此。雅各並不是因他們失喪而以他們為例。在整個這封書信中,雅各談到的都真正的基督徒(參1415212325節等)。基督徒也可以象這樣抵抗神,儘管他們知道某一天他們會站在基督的審判台前。

有些人認定說雅各引鬼魔為例是要表明理智上對真理的相信是不夠的,為了要重生,人不僅僅要接受福音信息的真實性,也要信靠救主來拯救他。雖然說只在理智上同意福音的事實並不能重生這種看法是對的,但這並不是雅各在這個例子中所要說明的,他想要說明的是,好的行為並不總是產生於正確的信仰。在亞伯拉罕的情形中是這樣的(21-22節),但在鬼魔的情形中卻不是這樣。請注意這裏提到鬼魔所相信的並不是福音的信息。

Zane Hodges相信,在19節中講話的反對者也是在18節中講話的反對者,他這樣看的主要是根據下面這樣的事實,即在希臘語的古抄本中,翻譯成“without(choris)ek(翻譯成“by; Zane C. Hodges, “Light on James Two from Textual Criticism,” Bibliotheca Sacra 120:480 [October-December 1963]: 343-47)。大部分希臘語學者相信choris是合適的詞,筆者認同。

220              雅各認為他的反對者觀點是愚蠢的,他仍然確信,人對神的信心沒有好行為是沒有用的(並不是不存在,而沒有用)。

一個一天一天停止因信心而活的基督徒就是象一個身體裏面有一個不正常工作的器官的人一樣,它是死的,無用的,而且它是導致身體的死亡。

雅各繼續在21-23中解釋說“無用”他指的是什麼。

 

221              這節經文初看起來似乎與其他談到亞伯拉罕因信神的應許而被稱義的經節相矛盾(創151-6;羅41-5),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看“被稱義”是什麼意思,這個詞的意思永遠都是被宣稱為義(並不是使成為義;參出237;申251;王上832)。但亞伯拉罕不只一次被宣稱為義,第一次經上提到他的稱義,人們通常覺得,用新約的話來說是辨明他的新的生命(創156),雅各說大約在20年後亞伯拉罕又一次被稱義,聖經前後一致地教導,信者一旦被稱義之後,他將永遠不會失去在神面前義的地位,不需要重新被拯救。根據這一事實,後來提到的亞伯拉罕的稱義明顯指的是宣稱他稱義的地位。雅各說他的行為作出了那樣的宣告,他的行為證明他的信心。行為並不總是證明信心(19節),但有時是這樣的。亞伯拉罕是一個其好行為(對神的順服)證明其義的一個好的榜樣。

222              亞伯拉罕在其行為堅固了他的信心這個意義上,他的信心因他的行為得以完全了。這是另外一種表達12-4中的意思的方式。當我們在經受試煉時時行神的旨意時,我們就完全了。

“使人稱義的信心在順服的信徒身上有著積極且重要的作用,象在亞伯拉罕身上一樣,它是順服行動的動力,在順服的過程中,信心本身也可以得到‘完全。’這個詞的希臘語包含著發展與動機的意思。信心因此因行為得到餵養與堅固”(Hodges, The Gospel…, pp. 29-30)。

這一節中單數的“你”在希臘文中表示雅各仍然在向他的反對者講話。

 

223      在亞伯拉罕對神信心得到豐盛的顯明這個意義上,亞伯拉罕藉著獻上以撒,創世記156得以實現。

“在獻以撒這個事情上,清楚地表明瞭‘義’這個詞的意義,這個詞是遠在神稱讚亞伯拉罕相信神會給孩子的應許之前就提到了”(Mayor, p. 194)。

雅各似乎是也暗指了亞伯拉罕被稱為神的朋友,為要表明是持續的順服的信心,而不僅僅是最初得救的信心使一個成為神親密的朋友(參代下207; 賽418)。

“當一個人因著信被稱義的時候,他發現他有一個在神面前不配的被接受的地位------[.](羅46),但只有神纔能看到這屬靈的變化。然而,當一個人因行為稱義的時候,他就與神有一個親密的關係,這是人可以看得到的,然後他就可以被稱為‘神的朋友,’甚至就象耶穌所說的,‘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約翰福音1514)(Hodges, The Gospel---, p. 31)。”

 

雅各最後的論證224-26

224      在希臘原文這一節中使用複數的“你們”,這表明雅各回答完了反對者的意見,並再一次開始向他的讀者們講話(就象在14-17節中一樣)。

在下面這個意義上我們是因行為被宣稱為義,即我們的行為表明了我們有得救的信心。它們外面的果子,表明內裏的生命。“因他的行為你看見---。”然而,雅各已經說過,並不是每一個信徒都會結出可見的果子(17節;參約152),這樣的信徒的信心是不結果子的(“死的”),但是他有信心。(而且,一些非信徒似乎得救信心的果子,但是他們的“麥子”有一天將會被顯露是“稗子”[1330]。)

225      雅各提到尊敬的先祖這後就完全結束他的論點了,他又舉了被贖的妓女喇合的例子(J. Ronald Blue, “James,” in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New Testament, p. 826)­­

“喇合---極適於將他的思路系在一起,就象我們所看到的一樣,這一段以“拯救生命”(214121)的主題開始,因此並不令人吃驚的是,喇合在這裏是一個鮮明的例子來表明物質身體的生命恰是因為行為而被‘拯救’”(Hodges, The Gospel---, p. 32)。

很明顯的,喇合是在探子到她家之前就有了對神的信心(參書29-13)。

226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就象身體沒有人的靈魂一樣,它沒有實際的價值。這是雅各關於這個主題最後的說明與肯定。當我們停止順服神的時候,我們的信心就是成了死的教條,有生命的信心成了死的信心。死的身體與死的信心都曾經是活的。

“那麼雅各是不是與保羅的完全恩典的真理或是約翰所堅持的信心是得救的唯一的條件真理相矛盾呢?絕不是,但他也沒有提出對下面這處提法的支持,即‘死的信心’並不存在在一個基督徒的生命中。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那正是他所警告的。因此對他的辭彙的錯解不僅僅對有關永生的辭彙造成人不必要的迷惑,而且也會使教會少了一個極需要的好的警告。

“死的信心的危險是確實的,但並不包括進地獄的危險,而且雅各所寫的根本沒有暗示有地獄的危險。然而,罪在基督徒的經歷中卻是一個致命的毒素,它可以導致基督徒身體的死亡。對此,舊約對雅各的警告有更多的證明,而且,如果一個人想要從這種結果蒙拯救的話,他就必須有行為”(Hodges, The Gospel---, p. 33)。

“雅各從來沒有問過富人或窮人是否已經得救,他所勸勉他們的方式也沒有使他們對自己的得救的問題產生疑問。比如,他從沒有說:‘你們這些人的問題是你們沒有得救,’他所帶來的並不是拯救計畫,他沒有警告他們說他們的確據的是假的;他也沒有探討救恩的基礎問題”(Kendall, Once Saved---, p. 208; cf. Chitwood, Salvation of ---, pp. 45-54)。

理解這段經文的關鍵是正確理解死的信心是什麼意思,雅各對使用“死”這個字的含義與使用“無用”這個詞含義是等同的(141620),他並沒有說有死的信心的人沒有信心,是未得救的,而是說,筆者認為,有死的信心的人有和得救的信心,但他此時並沒有因信而活,他的信心對他的生活並沒有起作用。

“在這一部分提到的信心在每個基督徒裏面都是有的---[雅各的意向不是教義,而是實際生活:他希望勸勉基督徒通過他們的行為實行他們的信仰,即他們的基督信仰”(Martin Dibelius, James, p. 178)。

概括來講,筆者相信雅各在14-26節中所寫的是這樣的意思,好行為並不是使我們免下地獄的必要因素,但他們使我們免於落入神的甚至可以帶來身體的死亡的審判中卻是必要的。基督徒不使用這信心,不因信而行,是有這種可能性的。在這樣的情形中,他的信心在此時此地是沒有實際的價值的。所以我們作為基督徒每一天要小心謹慎地繼續信靠和順服神。一個基督徒行使救恩的信心而不因信而活是有這種可能性的。這正是雅各告誡我們要避免的。在這裏並整個這封書信,他是探討成聖的問題,而不是稱義的問題。

── Thomas. L. Constable《雅各書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