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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章

 

C 申明刑律(廿1-27

本章是論倫理生活聖潔(十八章至廿章)段落的結束部份,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yf'P;v]mi mishpa{tay守我的律例 yt'Qoju chuqqo{thay ?? ,這囑咐只在本書十八4526,十九1937,廿822出現,這段前後經文都沒有這樣的命令句式,顯示這三章聖經是一個獨立的段落。但本章結論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25-26節)與十10,十一43-44彼此呼應,形成包括的句式(inclusion),聖和潔的主題將十章至廿章在本書中劃分成為一個大段落。

 

文學結構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和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是十九章分段的句式,在本章也有同樣的作用,根據這些句式本章內容可以分析為首尾呼應(chiastic)的結構:      

        1-2       導言

        A 2-6   宗教的罪

                B 7-8       成聖的要求

                        C 9-21     家庭婚姻的罪

                B1 22-26 成聖的要求

        A1 27      宗教的罪

從這個文學結構可見,家庭和婚姻是本章的核心題目,事實上這也是倫理生活聖潔教訓的主題。內容方面,本章大部份的指示在十八和十九章已經討論:2-5//十八21627//十九319//十九310-21//十八6-2022-23。聖潔的要求(7-822-26節)也與十一44-45,十八2-524-30,十九36-37的相同。文學結構的比較,十九章採開門見山的方式,將有關的指示安排在該章的開始部份,表示家庭的首要;而本章用首尾呼應的格式,家庭婚姻佔凓核心的位置,所以這幾章聖經用不同的寫作方法將家庭婚姻的神聖啟示詳細講述(關於利未記婚姻的指示參十八章神學教訓)。

本章和前兩章的律例不同的地方,就是體裁有所分別。十八和十九章是絕對的原則性命令(apodictic law);它們毫不含糊地指出不可或應當行的一些事,但絕少提及觸犯這些命令的後果。相比之下,本章是細則的個案例子(casuaistic laws);它們主要是闡釋絕對的原則性命令應該如何執行,又如果觸犯了這些命令要怎樣處置。所以本章條例的功用,是解釋及補充前兩章的指示。除此以外,還要注意本章的獨特的格式。普通律例個案例子的句式是用 yKi ki^ ?? !ai ~im連同第三身動詞或 yKi vyai ~i^sh ki^ ??   !ai vyai ~im~i^sh ?? 表達若人(出廿一7202226,廿二17101416待),1利未記則特別用 !d;a; ~a{da{mvp,n, nephesh連同  yKi ki!ai ~im組成若有人的句式2或凡……人 vyai vyai 3而本章更有舊約獨特的句式人若 ?? ^i^sh ~@sher ?? 10111213141517182021節,除本章外只有十五533,廿二345)。

 

1 利未記也有運用同樣句式, yKi vyai (十三40,十五216,廿二1421,廿四1719,廿五2629,廿七214),   vyai  !ai(廿五24

2 yKi !d;a;i(一2,十三2),!d;a; yKi(十三9),dv,a} !d;a;(廿二5),yKi vp,N, (二1,四2,五1415,六2),vp,n, !ai (四27,廿六15),rv,a} vp,N,(五217,七27,廿6,廿三2930),vyai vyai(十七381013,十八6,廿29,廿二1418,廿四15

3 關於舊約律法中各種句式的分佈和含意,參Rafat Sonsino, Motive Clauses In Hebrew Law, (Scholar, 1980) pp.1-40, esp. 18-24.

 

經文字句釋義

 

宗教的罪(1-6節)

1耶和垂對摩西說,

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結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十八21禁止敬拜摩洛的條例排列在講解亂倫性關係之後,本章的次序卻相反,先提拜摩洛的刑罰,然後才講亂倫的後果。這種條例次序的變化,是利未記常見的寫作技巧,顯示本書並非刻板枯燥的法律,而是一本多姿多采的文學作品。本段三次重複出現的句子:我要向那人變臉(356節)顯示本段的三個分題。

2.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 本句較十八21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 &l,Ml' rybi[}h'l] @Teti 為簡單,省略了經火 rybi[}h'l] l#ha`@bi^r ?? ,但意義相同(關於摩洛和這句真正意義,請參十八21註),除此以外,本段三次(234節)有關摩洛的敬拜,中文翻譯都是一樣:把兒女獻給摩洛,但希伯來文的句子結構三次都稍有不同,運用寫作技巧,表達了帶有變化文句的不變教訓:

本節        &l,Muol' wO[r]Z'm @Teyi 他獻他的種籽摩洛

3  &l,Mol' @t'n; wO[d]Z'mi 他的種籽他獻給摩洛

4  &l,Ml'      wO[ur]Zmi wOTtiB]      在他獻他的種籽給摩洛

本地人 希伯來文 $r,a;h; ![' 'am ha{~a{rets ?? 直譯是那地的人,這字詞含意相當廣泛,最初是用來稱呼住在某地的原居民(創廿三7,四十二6;民十三28等)。至於他們是社會中那類人物,有些學者認為是指有權決定民事的地主,即擁有那地的人,相反地有人認為在出埃及的背景中,為奴的以色列常稱為人民 ![' 'am,所以指貧窮的普羅大眾,是住在那地的大眾。4舊約在被擄前的經文,顯示那地的人是一班有政治影響力,在沒有王時可執行統治權的人物(王下廿五19),及至被擄歸回面對種族混雜,以色列人強調血統的純正,以那地的人稱呼那些住在那地的外邦人或與外邦通婚的以色列人後裔(拉四4,十211;尼十31),後來按法利賽主義的宗教熱誠觀點,就用這字詞形容一班對律法毫不關心的浛眾(約七49)。按利未記的觀念(四27),本節的本地人就是審判官、長老以外的普通的以色列人。參考申命記在類似的情況,執行刑罰的是眾民(申十三9,十七7)或本城的眾人(申廿一21,廿二21)。

要用百石頭把他打死 這是舊約時代最普遍的處決方法,除了敬拜摩洛外,用石頭打死的罪包括褻瀆神(廿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和行邪術(利廿27)等。至於舊約刑罰的意義,請參下文神學教訓。

3.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中文譯本將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作為獻給摩洛的後果,但原文在玷污之前有一個介系詞 @['m'l] l#ma`an ?? ,這是一個表示動機的字,中文常常翻譯作為了是要(十七5;創十八24,五十20;出廿20等)。英文譯本多數將這介系詞表達出來,NASV 最清楚地翻譯為so as to difile為要玷污我的聖所。所以神變臉剪除那人,不是因為人玷污了聖所,而是因為人為了要褻瀆神而犯罪,受責罰不是犯罪招致神損失而是人犯罪的動機。

4.佯作不見 呂振中的翻譯掩目不看比較正確。因為希伯來文 !l'[; 'a{lam 是隱藏的意思(四13,五23),賽一15翻譯為遮眼不看,但這裏 Wmyli[]y' !le[]h' ha' le{m ya'li^mu^ ?? 是使役語態(Hithpil stem)的不定詞(infinite)加上動詞,直譯是為了使到隱藏而掩眼。佯作不見只是消極地不理睬和追究,但這原文句子是不但不追究,更積極地為犯罪者努力遮掩罪行,所以他的家和本地人就是從犯,是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

 

4 G. von Rad, Studies In Deuteronomy, (SCM, 1953) pp.63-66; M.H. Pope, "'AM HA'AREZ", IDB I, 106-107; W.T. Dayton, "'AM HA'AREZ", ZPEB I: 128-129.

 

成聖的要求(7-8節)

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7.你們要自潔成聖 原文這是兩個句子,各有成聖的動詞,直譯是:你們要分別自己為聖,而你們要聖潔。本句的翻譯困難在於而 w]?? w# ,的功用到底是連接兩句同等句子(coordinate)而且,還是連接副詞(subordinate),顯示結果而……成為?呂振中和思高採用後者:你們要潔淨自己為聖,而成聖別,和合本的翻譯也是同樣意思。按希伯來文法,這是一個可能的譯法,但在神學上產生一個問題,似乎強調人可靠行為稱義成聖,而且與下一節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的觀念矛盾,所以現中和多數英文譯本(AVNEBNABNASVNIV)將兩句看為同等和獨立的句子:你們要聖化自己,要聖潔。不過,如果把句號放在你們要分別自己為聖之後,使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成為段落主題標語,好像十九2,廿26,廿一81523,廿二1632。但如果將分號放在兩句之間,使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解釋神吩咐你們要分別為聖的原因。

8.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這句的成聖 vDeqe''m] m#qade{sh是強調語態(Piel stem)的分詞,表示兩個重點,一是進行中的行動,神不是一次使人成聖,而且一直不斷的使人成聖。另一重點,這字的語態,不是使役語(causative),令到對象處於完全被動情況,例如將物品分別為聖歸給神(廿二23,廿七14-26),這字的強調語態(Piel stem)意思是保守聖的狀況(出十九23,卅一13;結廿12,卅七28),所以耶和華並沒有應許一下子就使人達到完美聖潔境界,但必保守人分別出來歸祂的身份。

 

家庭婚姻的罪(9-21節)

9凡咒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3人若與男人苟含,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他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7人若娶他的姐妺,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妺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18婦人有月經,若與他同房,露了他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9.父母 咒不是情緒激動而口出惡言,撒下十六5-14;伯三章顯示咒包含惡毒怨恨,是榮耀的反義詞,也就是出廿\cs1612當孝敬父母使他們受尊重的意思。咒的希伯來文 lLeqI qille{l ?? 剛好相反,是輕蔑,鄙視權威,咒父母就是公然違背神透過家庭指定的權威性代表,因此這是一件嚴重的罪行,遭受極刑。所以聖經多次覆述咒父母必被治死(出廿一17;箴廿20;太十五4;可七10cf申廿一18ff)。本段各項罪行刑罰是按嚴重性排列,先是總要治死的罪(10-16節),然後是從民中剪除的罪(17-18節),最後就是無子女而死(20-21節),既然咒父母列在這些罪行之首,說明百行孝為先的教訓。

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這句是本段的重複主題(911121316-27節)。罪字原文是血,他的血要歸到他身上,思高譯本是自負血債。除了本章外,另外只有結十八13,卅三5次。但另外一句稍為變化的句子他的血必歸到自己的頭上(書二15;撒下一16;王上二37等)較為常見,另外也是類同的句子,向你的手追討他的血(結三18)、流血之罪(民卅五27),這些都是表示宣判犯了死罪的句子,正如神對該隱說: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裏向我哀告,地開了口從你手裏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創四10-11)。本節和本段其他的經文(1112131627節)按同義平行句的結構,他的血歸到他身上即總要治死他的意思,尤其是16節,婦人與獸淫合,和合本的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實在是不可能的翻譯,因為聖經從來沒有說及神要審判野獸,所以這裏必定是處死他們的意思。

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 MT的句子相當艱澀,直譯是:人若與別人的妻子行淫,人若與鄰舍的妻子行淫,因為看來似乎是重複,所以有學者認為是文士抄寫錯誤,5傳統的中文譯本如文理與和合本都因此省略了第一句。但在眾多希伯來文抄本中,只有三份省略第一句,而所有古譯本都按MT的經文翻譯,可見如果是手民之誤,必定很早已經成了傳統,但如果考慮利未記採用詩歌體裁般的寫作技巧,正如上節是平行句,這兩句可以算為同義的組合平行句(synthetic parallelism),第一句是禁止姦淫的原則性命令,而第二句補充警告最容易犯這罪的情況是與親朋的緊密接觸範圍裏,6所以思高和呂振中翻譯相當清楚:若人與一有夫之婦通姦,即與鄰友之妻通姦。

12.逆倫 希伯來文 lb,T, tebel在十八23翻譯為逆性的事用來描述女人與獸交合。這字基本意思是混雜,本句的重點可能不在於破壞了神所定的倫理關係,史耐德認為是指精液的混雜,7如果婦人與父和子同房懷孕,所生的兒子應有的輩份就非常混亂,沒法得正確身份。

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 本段幾次的娶(141721節),雖然希伯來文 jq'l; la{qach ?? 通常是指結婚(創十一29;出廿一10等),但既然這樣婚姻是大惡(14節)、可恥的事(17節)、污穢的事(21節),是社會所不容,所以本節同時娶母女為妻不可能是公開舉行正式結婚儀式,只是暗中與外母通姦或同居。

大惡 這希伯來文 hM;zi zimma{h ?? 是指不貞潔、亂倫、姦淫(士廿6;耶十三27;結十六4358,廿二9等),本書的另外兩次(十八17,十九29)也是指不正當的性關係,所以思高的翻譯淫亂或和合本結十六4358貪淫比較正確地將這字的基本意思表達。

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 根據亞干的事例(書七25),大概是根據一般的死刑先用石頭打死(3節),然後才用火焚燒。

17.可恥的事 這希伯來文 ds,j, chesed  在舊約共用了二百多次。意思是慈愛和恩典(創十九19,廿13;出十五13,廿6,卅四6-7等,只有這裏和箴十四34的羞辱這兩次是壞的含意。這字原來意思似乎是指一腔熱情,希伯來文著重正面好的含意,就成了慈愛和恩典,亞拉伯文chasada嫉妒和亞蘭文 chissu^da{~? 羞恥、斥責就取熱情反面的含意。8

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這句與他的血歸到他身上不同,可能表示比較沒有那麼嚴重的罪行,所以刑罰不必被治死,而是從民間剪除。

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 這節聖經如果是論與經期婦人同房的問題,就產生一個難以解釋的問題:甚麼是本節的血源 rwOqm; ma{qo^r ?? 為甚麼露了血源就要被剪除?註釋書對血源的問題支吾以對或省略不題,也有學者以血源是象徵神管治女人的主權。在月經時與女人同房,露血源等於向神定下為女人生理休息的安排權威挑戰。9這些困難是由於將 hwO;D; da{wa{h ?? 翻譯為月經而產生的,上文十二247,十五192533,十八19的註釋和那些經文的神學教訓部份已經詳細討論女人月經和污穢的字詞意義,本節的月經  hwO;D; da{wa{h ?? 應該翻譯為疾病,LXX 在這節以 ajpokaqhmenh" apokathe{mene{s ?? 隔離了的,而不用描寫月經的aj-fedron aphedron,可見本節不是論與經期中婦人同房的問題,而是禁止與有疾病的婦人,特別是下體流血的病人同房,血源正如十二7其他中文譯本所表示的,是繼續流血的意思。10所以本節的條例有保護患病婦人得調養的目的。

19.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雖然本節沒有說明二人必從民中剪除,但必擔當自己的罪孽顯示與17-18節屬於同等嚴重性的罪行,大概這是省略的寫作技巧,可以推論這罪受同樣的刑罰。

20.必無子女 這希伯來文字根 rr'[']; 'a{rar是被脫去一切而赤身(賽卅二11),LXX 在創十五2和本章兩次(2021)就用沒有兒子 ajtekno" ateknos翻譯 yriyri[} `@ri^ri^ ?? 這字,但舊約另外的一次(耶廿二30)卻不能是沒有子女的意思,耶哥尼雅實在有子女(代上三17-24),巴比倫的宮廷記錄中,也提及供養耶哥尼雅和他的兒子。11所以和合本在該節將yriyri[} `@ri^ri^  翻譯為算為無子,意思並非真的沒有兒子,只是因為他後裔中再無一人得亨通,能坐在大却的寶座上,治理猶大。這字正確的意義應該是沒有存留名聲,被排斥,即沒有由正室妻子生的兒子可以承繼他的名字(撒下十八18),所以在族譜中消失。LXX耶廿二30翻譯為 ejk-khrukto" ekke{ruktos被放逐。亞拉伯文 ?? 'ari^r ?? 是族中的外人。

 

5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p.138.

6 奧古斯丁在他的六個譯本的平行聖經中(Qu.73 in Hept.)就有這樣的翻譯。  Rosenmu/ller的意見參"Leviticus", Lange's Commentary, p.147 n.16; Harrison, Leviticus, p.206.

7 Snaith, Ibid.

8 Ibid, p.139.

9 Kaiser, 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 pp.198-199; Rushdoony, Biblical Law, pp.428-429; H.L. Ellison, Ezekiel: The Man and His Message, (Eerdmans, 1956) p.72.

10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p.139.

11 D.W. Thomas, Documents From Old Testament Times, (Harper & Row, 1958) pp.84-86.

 

聖潔要求(22-26節)

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教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25所以你們要把潔凈,和不潔凈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凈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23.國民 雖然MT是單數 ywOGh' haggo^y ,但一些希伯來抄本和撒瑪利亞摩西五經,並所有古譯本都是眾數  !yiwOGh' haggo^yim 列國人(呂振中),這應該是正確的修改,因為下文都是眾數的他們,「省略了!(m)字並非不可能的。」12

 

12 "Leviticus", Lange's Commentary p.147 n.10

 

宗教的罪(27節)

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本節針對巫術和交鬼,羅德稷認為,「這最後的一節,看來本應是緊接在第6節之後。」13但他卻沒有提議為何這節與第6節分隔排列。本章的文章結構,井井有條,重複的字句將幾節經文組成段落,作者不會是大意地將應該緊接第6節的聖經不經心地省略了,及後才作附註般補充在本章之末。這節與第一段(2-6節)同樣是有關宗教的罪,彼此呼應,組成首尾呼應(chiastic)結構的段落。

本節字句和內容都與第6節相近,所以串珠.註釋本聖經認為:「27節重申6節的吩咐。」14但詳細比較,可發覺兩節的教訓並不盡相同:(1)6節和本章其他的條例,都是只提及男人 vyai ~i^sh ?? (和合本只稱人),但本節卻特別提及女人(無論男女原文是hV'ai AwOa] vyai i^sh ~o^ ~ishsha{h 人或女人)。(2)6節說明罪行是人偏向交鬼和行巫術的,那節的交鬼 tboaoh; ha{~ o{bo{th ?? 和行巫術的 !yni[oD]Yih' hayyidd#`o{nim ?? 是眾數,指一些外邦術士,偏向求問和倚靠交鬼的人,那人自己並沒有交鬼。反觀本節, yni[ioD]yi wOa bwOa !h,b; hy,hyi AyKi hV;ai AwOa] vyai 直譯是無論男女,他們有鬼或邪靈附在身上(十九31註),因為 !h,b; hy,h]yi AyKi hV;ai AwOa[ vyai 這句式在十三2938肯定是指人身上染有的疾病,所以本節是對被鬼附或主動求鬼上身的男女的宣判。

 

13 Noordtzij, Leviticus, p.213.

14 串珠.註釋本聖經(證道 1986 p.231.

 

神學教訓

刑罰是本章突出的神學教訓。利未記充滿許多規條,說明不可或要作些甚麼事,也指示怎樣補救虧欠的情況,但甚少提及懲罰,本書主要論及刑罰的經文有兩章,廿六章講論不守與神立的約後果如何,而本章則接續前兩章的主題,針對倫理生活不聖潔招致的刑罰。但本章只論破壞性倫理和部份宗教偏差的刑罰,對觸犯十九章其他的社會倫理規條卻絕口不提,可見本章的指示並非供給審判官作民事或刑事訴訟判決的典章手冊,如出廿一至廿三章;申十九至廿五章等。只提性倫理和家庭有關的宗教生活,顯然對象是一般平民,用每人都可以遇到的情形作例子,講述刑罰的原則教訓。

 

1.刑罰的原因

十九章結束說:你們屬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十九35-36),然後本章接凓就列舉各種罪行的刑罰,很自然推論本章是按神公義屬性宣告刑罰。然而這個推論並不正確。首先,這兩節經文是十九章15節的補充,指示審判官應接公義審判,不可偏幫窮人或有勢力的人。當然若令事主受損失,賠償也須準確和公正(六\cs161-5),但這並不要求被告一定要受與罪行同等嚴重的刑罰。而且舊約雖然強調神的公義,但論及因犯罪而施於人的刑罰,往往凓重憐憫多過公義,耶和華在審判以色列人拜金牛犢的時候宣告: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出卅四6),先知約拿明白神施刑罰的原則,所以說:我知道你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拿四2),大却也同樣引用這句聖經,並且更加清楚解釋: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祂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祂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三8-10)。以斯拉清楚宣告:你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拉九13)。所以公義不是神施刑罰的唯一原因,至少本章隻字不提公義,卻三次以神的聖潔為本章指示的大前題(37-826節),而第3節清楚說明刑罰的原因是玷污了神的聖所和褻瀆神的聖名,神施刑罰並非為了公義的報應,以其人之道還諸其人之身,神刑罰人乃因祂聖潔的屬性。神的聖潔包含了超越無瑕的道德完全,因此祂是忌邪的神,不能容忍罪惡存在祂裏面,道德的罪被視為與聖潔相反的污穢(21節)。屬神的人犯罪就玷污了神的聖潔,污穢既與聖潔彼此排斥,神在聖潔屬性中只有將罪污除掉,所以本章多次以剪除(3561718節)為刑罰,又以罪要歸到他身上(911121316172027節)形容罪污不再玷附聖潔的神。

 

2.刑罰的目的

報復不是神刑罰人的目的,在以西結書與本章相同的主題講論神的刑罰,罪必歸在犯罪人身上的經文中(結十八1318202426),神顯明祂的心意,刑罰並非為了伸張公義的報復: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結十八2332,卅三1lcf哀三33;彼後三9),刑罰不是神公義屬性的本能反應,而是達成管教目的之途徑(來十二5-11)。

(1)刑罰是要使選民保持聖潔身份

本章說明神插手施行刑罰,向犯罪者變臉,將他從民中剪除,目的是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7-8節),因為神是叫人成聖,施行刑罰,要保守人聖潔地位(參8節註),所以要人自潔成聖,自發地使人失去分別為聖的罪污,總要治死他(29111213151627),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327節),用火焚燒(14節),不可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4節)。這些刑罰是自潔成聖的行動,因為能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14節),免得你們玷污( amef; ta{me{~ ?? 即成為不潔)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十八28,廿22)。申十九19解釋審判施行刑罰: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刑罰是要使選民受警惕勿玷罪污

神公義的審判要求一人做事一人當,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廿四16;結十八20),然而犯罪鮮有純粹私人性而與別人無關,罪影響浛體的社會生活,有些罪行做在人身上直接傷害人,也有些個人或小撮人犯的罪連累整個團體(書七25-26)。所以本章的刑罰指示也是團體性的教訓:首先,執行刑罰時不是私下暗靜舉行,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17節),公開施刑罰目的是要其他選民受警惕,勿重蹈覆轍,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申十九20)。其次,刑罰乃由民眾一起執行,本地人要用石頭打死他(327節),民眾參與刑罰表示知道罪行的嚴重,並且極度憎恨。而且本章多次題及刑罰是從民中剪除,表示眾人像神一般忌邪,將罪污從團體中排除,不再與犯罪的人接觸,免除繼續感染污穢的危險。所以如果團體不認真執行刑罰,就是不受警惕防止感染,個人的罪因此變成團體罪過,連累大眾: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5節)。

 

3.新約應用

新約對本章的刑罰指示並沒有明確的評論,一方面耶穌似乎接受不孝敬父母應治死的刑罰(太十五4;可七10),保羅列舉各種罪惡(羅一18-32),然後結論說: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但另一方面,耶穌並不堅持一定要對犯姦淫的婦人施行死刑(約八1-11)。這樣似乎產生了模稜兩可的立場。然而本章的文學體裁是律法的細則個案例子(casuaisticlaws)(參本章文學結構),根據律法個案的性質,只是闡釋和應用絕對的命令(apodictic laws),可以按凓時代和環境的變遷而有所修訂(參本書導論的應用的教訓),事實上舊約對姦淫的刑罰也有修改,本章14節和廿一9採用古代的方式,用火燒死(創卅八24),但數十年後摩西在申命記廿二2124卻採用當時普通的死刑,用石頭打死。按以西結十六40及約八5似乎這成了處置姦淫的刑罰。所以在基督立的新約並沒有廢去律法,耶穌仍清楚指出姦淫是罪(約八11),只是修改了盟約要求部份的細則和個案例子,對淫婦不用火燒也不用石頭打死。而且刑罰目的是要藉管教使人知罪悔改,所以本章的指示是「最高的刑罰」,15並非硬性規定每個案件千篇一律的處置,大却的姦淫和殺人的罪,神雖然刑罰,卻沒有按照摩西五經的條例處置他(撒下十二7-14)。所以約翰福音八章的記載,成為一個註解,說明刑罰在愛和赦免中成就管教和警惕的目的。

 

15 Wenham, Leviticus, p.285.

── 洪同勉《天道聖經註釋──利未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