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五至十六章
賙濟窮人(十五1-11)
貧窮和負債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就如十一節悲嘆地供認那樣),歷史上有許多社會都作過一些努力,想要解決它們。這裏,申命記處理負債的問題是藉由立法,規定每逢七年的末後一年將會是豁免年,必須豁免所有的債務。顯然七這個數字是與安息日的概念連在一起的,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到,在以色列有一條古老的律法規定,田地每到第七年就應當休耕(利廿五1-7稱為「安息年」,編注)。申命記並未提到這條古老的律法。但是,安息年很可能與豁免所有債務有關。一些註釋家這樣認為,在安息年裏,債只是延期償還,不是豁免,因這時候農夫沒有收成,根本就不能償還;但是,這一段的整個大意卻有力地支持了永久豁免的觀點。這條律法並未擴大至外那人(3節),很可能因為想到的是外邦的商人,而不是外邦的居民,這些外邦的居民,像大部分以色列人一樣,是靠當地的田地維生的。這一段極關切地把以色列人視為一個家庭;這就是為何外邦人沒有包括在內,以及為何要禁止向國際借貸(6節)。富有的以色列人必須知道,他們應當對待窮苦的以色列人如同對待兄弟一樣(7節),而且要以慷慨和仁慈對待他們。豁免年必然是一個固定的年,且是人盡皆知的,否則九節的勸告就變得沒有意義了。
要在一個特定的時間裏制定一條強制豁免借貸的律法是一件事;然而,要迫使較富裕的借貸給他人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可以看出本段是一個呼領;懇求人們慷慨解囊。這裏的根據是聖約;聖約中規定以色列人身為上帝的子民,是聯為一體的。因此,以色列人彼此之間有道義上的義務;而且,作為一個國家,如果他們履行了他們對上帝的義務,那麼,祂的祝福就能使貧窮消滅(4-5節)。貧窮的消滅當然是一個理想(正如11節真實意識到的),重要的是,它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理想。
這裏,我們清楚看出申命記的『律法』,不只是固定的法令,而是一種『為人生而設計的』。本段的高潮不在那條關於豁免借貸的律法,而在十一節對同情心的呼籲。律法的反面是『罪行』;上帝道德律的反面就是『罪』。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很恰當地評論道,被我們簡單的稱謂節儉有可能是罪。在我們的世界裏,關於借貸的結構和借貸給窮人的律法是極不相同的,一年之豁免將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十一節所表達的原則卻是永遠有效的。在基督徒的家庭,民族的家庭,及世界性的家庭裏,我們的義務在上帝眼中看來並沒有改變。
待奴隸的規定(十五12-23)
在古代的近東,債臺高築主要產生的後果之一,是欠債的人可能被迫將他們自己賣作奴隸。在社會上其他有些奴隸是外邦人,他們事實上是戰爭的俘虜。但是,這一段只是有關以色列人(即希伯來人)中的奴隸。一至十一節相應的豁免的律法也近似地適用於他們,除了第七年不再是一個固定的年曆,因所有這些奴隸被規定要服事達六年之久(12節)。
英文標準修訂本第十七節的永遠為奴隸(bondman)足永為婢女(bondwoman)的字眼,與十五節中的奴隸含意不同,但希伯來文則沒有分別(編注:中文和合本也沒有分別)。我們必須謹慎,不可從閱黑奴籲天錄(Uncle Tom's
Cabin)的記憶裏抽出我們對奴隸的概念;湯姆叔叔當然沒有在服事六年之後,藉凓一次「隆情的握手」而得到釋放。在以色列,奴隸明顯真的享有一些權利──這當然是十二至十八節的重點。古今皆然,奴隸是一種卑微的身分;而十八節的語氣暗示,實際上,並非所有奴隸主都願意釋放有價值的奴隸和廉價的勞工。
基本的律法是在出埃及記廿一章二至六節。這裏極大的差異是十三至十四節中的勸告──幾乎不能算是一條律法──吩咐要給奴隸一個慷慨的離別禮物。這項告誡不只合乎人道,很可能也能幫助獲釋的男女避免再次陷入負債以及為奴的遭遇。因此,申命記在這裏原則上是朝向防止奴隸制度蔓延的,但它沒有推翻整個的社會結構。十五節背後的邏輯是,「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捨去』(太十8)。
像埃出及記廿一章那樣,十六節意識到,有一些奴隸覺得他們本身很自在,也很安全,因此,這裏說他們可以出於自願接受永遠為奴的身分。十七節中那個古老的風俗產生了為奴身分一個永久而顯著的標誌。這個永久性的身分有雙面的意義;它不僅規定奴隸屬他的主人,同時也阻止作主人的在他的奴隸年老力衰時將他拋棄。
最後一段調整關於頭生牲畜(出十三2)古舊的律法,使其能與那個獨一聖所的律法相配合。所有頭生的牲畜仍然要獻給上帝,要帶到耶路撒冷作為祭物和節期之宴會用,但是,倘若牠們有任何殘疾,就不可用來獻祭,在當地就可將牠們吃了。這一條律法是和十二章一至九節相連的。其基本原則是認識到所有的生命都屬於上帝(如23節中也以不同的象徵加以證實);農夫必然懂得,儘管他本身盡力地工作,但是給他收獲的卻是上帝。﹏par逾越節(十六1-8)
在舊約許多地方可以找到指導如何遵守古代以色列三個主要節日的律法(出廿三14-17;利廿三章)。顯然這些節日被認為非常重要,申命記中那條關於獨一聖所的律法更加強了這些節日的重要性,因它規定這些節日必須前往朝聖(16節)。福音書裏記載耶穌如何與大眾照例往耶路撒冷參加這三個節日。這三個節日(加上一些後來產生的其他節日)在今天的猶太人風俗中仍然是重要的,但是,公元七十年聖殿被毀再次改變了以色列人的特徵,使他們變成在家裏和當地的會堂裏慶祝。
(一)
關於這些節日的起源一直有看很多的爭議與討論。許多爭議也圍繞凓以上所列各類有關舊約經文的解釋上。逾越節的問題尤其複雜。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在較大的註釋或在聖經字典裏繼續尋求認識它們。
學術界興趣的重點在於這個春季的節期(在亞筆月或叫尼散月裏舉行,剛好是我們的日曆的三和四月)所包含的兩項儀式,另外有兩個與它有關的名稱:叫逾越節(1節),同時也叫『除酵節』(16節)。前者基本上是指每年在一個特別的晚上(4節)所獻的一隻祭牲(2節),獻完祭牲跟凓有宴會(7節);而吃無酵餅則是長達六日的一個禮儀,到第七日接凓有一個嚴肅會(8節)。關於這兩個儀式原本是否完全分開,而且毫無關連,學者有不同的意見。不論情形如何,在申命記裏,這兩者是互相隸屬、互相連接的。藉凓這個連接,應當注意的是,逾越節次日早晨,必須回到帳棚去的訓令,可能同時包括了家裏和帳棚(或住所),因對於住在一個遙遠地區的以色列人而言,從耶路撒冷回家的路程有可能要走許多天。
這種春季裏的節日極可能聯結凓數個主題,其中之一無疑是農業;注意,其他兩個節日也具有農業上的意義(9-15節)。然而,很可能這裏所強調的不是上帝每年的祝福(如春季裏的生長及對收成的應許),而是祂對以色列人所施最大的恩惠──救他們脫離埃及,這個拯救使他們成為最重要的一個民族。逾越節的晚宴為的是使他們記起他們在埃及最後的晚宴及所有和晚宴有關的(參出十二章),無酵餅明顯不是在任何快樂心情底下吃的,因它被稱為『困苦餅』(3節,或『痛苦餅』,英文新譯本)。它也和出埃及有關(參出十二8);同時,它無疑也是對以色列人飄流曠野的一個回顧,因為當時含有酵母的餅是不可能得到的。
在第三節裏簡略但清楚地陳述了守這個每年一度的節日之目的,就是必須永遠記住上帝賜給祂子民的最大恩惠。
(二)
英文中的passover(中文譯為逾越節,編注)源自出埃及記十二章十三節:『我……就越過你們。』這話的意思是:在埃及守逾越節之際,『我(耶和華)將饒過你們(以色列人)的性命』。這個節日的希伯來文是pesach(試比較英文的paschal),這裏有關的動詞pasach的意思是『越過』或『饒過』(出十二13)。作為獻祭的牲畜原本是一隻羊,顯然申命記十六章二節擴大了選擇的範圍;這樣被宰殺的牲畜很自然被看成是以色列人生命獲得饒恕的代替,而當時的埃及人都難逃一死。因此,這裏的羊羔是一種象徵;同時,麵酵也是象徵。根據第三節中所說,無酵是表示預備得很忽忙。然而,第四節進一步禁止在節期擁有麵酵;這個教導仍然有效地應用於猶太人的家庭裏,而孩子們也加入了搜索的行列,以確定沒有留下半點的麵酵在家裏。(猶太人的母親常會藏了一點麵酵,為的是給孩子們去發現它,然後加以揚棄。)因此,麵酵後來成為代表罪惡的象徵可說不足為奇,特別因麵酵能在眼不能見的情況下發生極大的作用,它能影響與它放在一起的整團麵。
耶穌被釘十字架正是在逾越節的時候,很自然的,早期的基督徒看這件事絕對不是偶然的。正如古代以色列人藉由每家以一隻羊羔獻祭而得免死;現在,基督徒也藉由基督一次獻上自己為祭,而從罪惡之中獲得拯救。如保羅所說:『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五7)。基督教的復活節已經取代了猶太人的逾越節,雖然與逾越節不同,復活節同時紀念死亡和復活。猶太人的逾越節,由此看來,仍然對教會具有很大的意義。
新約中幾次用到了麵酵的象徵:例如耶穌曾經警告祂的門徒要謹慎防備宗教人士的邪惡(太十六6)。在繼續論到基督是我們『逾越節的羔羊』時,保羅敦促基督徒不要藉凓任何每年的儀式或慣例來『守這節』,不論這些儀式是多麼感人;而要以根除像是自誇和惡毒等舊酵,來守這節(林前五6-8)。一般而言,他更加關切的是他所帶領信主的人每日的生活如何,遠勝於守聖節本身。
歡樂和慷慨(十六9-17)
第二個節日是在逾越節後約七個星期,稱為『七七節』:五旬節(Pentecost)或聖靈降臨節(Whitsun)是我們較熟悉的名稱。這種粗略的計算制度為的是適應一個未有固定日曆的農業社會。無疑的,這是一個與農業有關的節日,是大麥收成結束後的標記,而必定是人人皆知,且是人人都了解的節日,不需解釋。到了後來它和西乃山頒佈律法的事連在一起。
『住棚節』(13節)是一個秋收的節日,也叫『會幕節』(或Succoth)。棚是由大小樹枝製成的,以色列人被吩咐要住在棚裏歡樂七日(參利廿三39-43)。申命記再次認為沒有必要詳細說明這個節日的細節或目的。
這些節日主要的雙重目的,明顯是要感激上帝在每年收成裏對祂子民豐富的供應。這個沒有陳明的事實為這一段裏的勸告提供了邏輯的推論,即必須同樣對上帝及對以色列同胞表現出慷慨和豪爽。沒有人空手上耶路撒冷(16節);申命記並沒有訂下固定的捐獻,只是要求『各人要按自己的力量』(17節)。責任是落在男人,即一家之主的身上(16節),但是每個人都可獲得好處:全家人,田裏的工人,寄居的外邦人,利未人(他們此時急需仰賴慈善的捐獻),以及孤兒和寡婦(11,12節)。因此,整個社會每年都從這三個朝聖的節日裏獲益。
除了籲請要慷慨外,本段也講求崇拜的人要歡樂(11,14,15節)。敬拜上帝並不是履行一些無生氣的儀式,也不是要求付出很大的自我犧牲,更不用說預備上耶路撒冷是麻煩的事了。相反的,它是全國每個家庭中每人都高興的一件事。在回教世界裏,每年前往麥加朝聖都帶給信徒極大的歡樂,並且還促進了他們兄弟之間的情誼,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公元七十年猶太人的聖殿被毀,這事破壞了各地猶太人的朝聖中心,但他們的許多節日至少還保留了歡樂的氣息,並且還加強了地方社會的統一。對基督徒而言,聖誕節可能是最令人感到快樂的節日;但是,慷慨多麼容易只局限於個人的家裏,卻忘了它促進基督徒之間兄弟情誼的意義。積極地回想上帝賜給我們實際的福氣能刺激慷慨和喜樂(參12,17節)。
正義(十六18-20)
在西方讀者看來,這三節好像是轉了題目,打斷了各段有關宗教禮儀的討論,轉而簡略地討論律法的實際應用。但是,在古代的世界中,律法和宗教是十分緊密相連的──正如整卷申命記所顯示的那樣。事實上,這一小段談到的是關於那條主張獨一聖所的律法所產生的另一個副作用。地方性的聖殿不只是作為崇拜的地方,同時也是法庭的所在;當申命記宣告作廢所有耶路撒冷以外的聖地時,其結果可能使得一般國民斲喪了正義(20節中的重要用語):長途跋涉到耶路撒冷去爭取合法的權益或對控訴進行辯護,將是既困難、花費又昂貴的事。因此,法官和其他宮庭的官員奉命駐守於原有聖所的各城中。從這裏,我們再一次看見申命記從未忘記一般老百姓的福址。這項法律職責的重新分配,也減輕了皇帝在訴訟的事上所扮演的角色。
這條法律與宗教的分開(因新任官員也許是按世俗的職稱)似乎可能使正義的素質受損,完全靠法律業務獲取收入的專業審判官,比聖所中的官員更容易被賄賂(從一些先知口中可以清楚知道,在以色列中,法庭的受賄和腐敗是個問題,參賽五23;摩二6)。因此,十九和二十節立了一個可作依循的標準。十九節是消極的,警告要防備有可能導致枉屈正直的主要途徑。二十節設立了至公至義為目標,一個要達到的目標──同時要講給全國人民聽,就像講給審判官聽一樣;結尾時則暗示一個威脅,就是一個不公不義的國家將會喪失他們的土地。儘管律法和聖所分了家,但律法卻沒有和上帝的標準分開;上帝至終要審判那些審判官。
如何才是合法及如何才算公平,這兩者很容易被混為一談。現代的政府憑他們自己的意念制定新法律,有些好,有些則不好。當然,一種律法體系理當不為腐蝕,如十九節中所強調的那樣;但是,律法本身有時候是不公平的,因此牢記合法與公平之間的區別是很重要的。絕對的公平是上帝的標準,這是非因為理論上的要求,而是因為上帝顧念每一個別的人。無論是在何處覺察不公平的行為,上帝的子民都應當對它深表關切。──《每日研經叢書》